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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惊现“窃听风云” 禅城区检察院公布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三人被提起公诉
来源: 时间:2016-12-14 11:09:00

在考试作弊团伙的帮助下,考生梁某驾考科目一考试中,利用针孔摄像头、信号发射器、隐形麦克风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不料当场露馅,警方顺藤摸瓜一举将作弊犯罪团伙成员陈某成、陈某兵、李某海三人抓获归案。昨日,禅城区检察院通报,该院依法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陈某成等三人提起公诉,这也是检察机关起诉的首宗组织考试作弊案。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韩文华、禅诉
 

  花上万元作弊 带摄影头进考场
 

  曾试图在驾考科目一考试中作弊的梁某,向办案机关陈述了他偶遇作弊团伙成员的经历。

  梁某说,2016年9月,他在车管所报名参加科目一考试后从路边经过。这时,他看到有个男子在招揽生意,声称可以包过科目一。他出于好奇与对方攀谈起来,双方最终谈妥以10500元的价格成交。

  同年11月25日考试当天,他根据男子的电话指示来到机动车驾驶员协会门口的红绿灯处上了一辆面包车。车上有三名男子在场,他们让梁某脱掉自己的外衣,换上一件短袖花式衬衫,又戴上一只耳机后进入考场。

  梁某称,男子交给他的衣服扣子上缝着一个微型摄像头,衣服内侧腰间位置有一个金属传感器。进入考场开始考试后,耳机里便有声音传过来,不断让他调整姿势和鼠标,同时逐一告诉他每道题的考试答案。
 

  形迹可疑被发现 牵出作弊团伙
 

  事实上,梁某自以为瞒天过海的把戏,却早早进入了监考官的视线。据监考民警反映,当天的监考过程中,考官很快就发现了梁某肢体动作奇怪,表情紧张,形迹十分可疑。经秘密观察,他们发现梁某耳朵内放有一个微型耳塞,腰部位置疑似装有传感器。

  为了抓获帮助其作弊的人,民警们不动声色地让梁某继续考完试,并一路跟踪梁某,最终在禅城区清风路考场门口将梁某抓获,随后又在张槎体育馆门口停车场将嫌疑人陈某成、陈某兵、李某海等人一举抓获。现场查获作案车辆、平板显示器、对讲机、衣服等作案工具一批。

  陈某成等三人归案后对于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经查明,陈某成和陈某兵都是广西玉林市容县人,两人是堂兄弟关系。李某海是受陈某成雇佣专门提供作案车辆的司机。2016年6月起,陈某成为非法牟利,受他人指使组织帮助学员在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考试中作弊。为此,陈某成专门从网上购置了一批作弊通讯工具,雇佣李某海提供作案车辆,并多次找到陈某兵一起在车上为考试学员传递答案。在考试时,他们会将车停放在考场附近,等待微型摄像头传送来考试的画面,并使用对讲机将答案通过耳机反馈给学员。
 

  花钱并非“包过” 成绩“通过”也被取消
 

  即使考生梁某没有在现场被民警抓获,他的考试也并非因为交了一万多元就百分百能通过。

  案发当日与梁某一起参加考试的还有另一位学员李某。因为李某本身就是补考,便也不惜花钱向陈某成等人求“包过”。在陈某成等人的示意下,李某也换上装了作弊器材的衣服,并通过耳机里的提示进行答题。但是,李某的最终成绩只有78分,并未能通过考试。而梁某“通过”的成绩则被取消。

  同时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陈某成等三人的犯罪行为,经禅城区检察院审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以及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帮助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检察官:请“枪手”将被起诉
 

  禅城区检察院表示,这是禅城区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件。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正式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规定,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范围很广,诸如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为考生提供作弊器材,为组织者运送作弊学生,安排替考者住宿等情形,均是组织考试作弊。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请“枪手”,也就是替考的情形,对替考的双方都要定罪量刑。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广大考生不要以身试法。